首页 | 新闻 | 财经 | 图片 | 博客 | 论坛 | 漫画 | 短信 | 便民 设为首页
分类 | 旅游 | 房产 | 人才 | 健康 | 汽车 | 秀色 | 交友 | 导购 加入收藏
烟台日报 | 烟台晚报 | 今晨6点 | 华夏酒报 | 报捷印务 | 光速视频 | 今日半岛
广告服务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
经济频道经济要闻经济聚焦烟台财经市场博览证券市场投资理财理财指南消费警钟经济维权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频道>> 经济维权
寻求财产权保护的平衡点
(2007-10-17 09:04:58) 来源:学习时报

  民事关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主体平等,因此,《物权法》提出对国家、集体和个人实行“平等保护”。这样的规定丝毫不特殊。不过,在立法中,这还是第一次明确地写上公有财产和私人财产平等保护,最后还坚持下来了,这很不简单。

  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以下两点。

  第一,国家财产不只是由《物权法》保护,而是有多种法律来保护,而且我们必须还要制定一些法律来使国有资产不致流失。但私人财产保护没有其他的私人财产法律来保障,主要就是靠《物权法》。在这个意义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地位和保护手段还是不完全一样的。

  第二,私人财产权益如果受到其他私人的侵犯,问题比较好解决,法律上并不困难。但私人财产如果被公权力侵犯,是最危险、最难办的,这个问题过去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国家财产被私人侵犯的情况非常多,但最主要的是被掌管国家财产权利的人侵犯,这已经是一个国家财产如何管理的问题,不是《物权法》本身所能解决的了。

  《物权法》既保护公共财产又保护私人财产,但寄望于在《物权法》里写入更多条文来解决国家财产受侵犯的问题,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其他法律配套完成。加之私人财产保护主要靠《物权法》,因此,《物权法》更多地以私人财产保护为宗旨,多规定一些这方面的条文,是完全正确的,不能说这是忘记了国家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现在立法的难度在于,越是民主立法,越是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意见也越多。《物权法(草案)》有1万多条意见,《劳动合同法(草案)》甚至有十多万条,体现了越来越多元的利益冲突。这种冲突发生在残存的意识形态冲突背景下,使得各方最后只能寻求一个平衡点。

  现在的《物权法》,其实把很多意见都吸纳进来了。例如,“总则”里面写进“以公有制为基础”,但把“平等保护”也坚持下来了。其实有些内容不必在这里写——《宪法》中已经有了,何必多此一笔?

  还有关于国有企业管理者责任的条款,本应属于《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的范畴,不是《物权法》要调节的问题。但写上这一笔,就能让一些人得到安慰。这就是妥协,不然总是僵持。

  一部法律必然是一个时代的产物,《物权法》也只能够体现中国现阶段的状况。每一部法律都有其完善前进的一面,也有妥协滞后的一面,现实情况不允许我们过分理想化。《物权法》实施以后,还需要我们做一些怎样的工作?

  首先,不要寄望于出台实施细则来细化《物权法》的规定;而且,《物权法》也不会带来很多对以往法律法规的废除和修改。但有一些问题仍需明确。例如,登记制度需要完善,征收征用所涉及的公权力行使的程序尚无规定,一些地方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可能需要公权力介入,等等。

  总之,涉及行政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都还需要有更加完善的规定。但这些都不是《物权法》本身的细化,而与《物权法》有关的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出相应办法,以配合完善《物权法》的实施。(2007年第 9 期《财经》江平)

责任编辑:吕文峰

】【打印】【关闭


经济维权
·脑白金里没“金砖”已构成欺诈
·工行储户1700万存款丢失
·律师质疑跨行通存通兑收费
·达娃争端又有突破进展
·西安查处大批"黑心棉"
·注意手机三包规定
·警惕股市热背后职务犯罪
更多>>
经济观点
·成思危:多数投资者不赚钱不合理
·QDII基金巨亏百亿说明什么
·专家:怎样抑制当前物价上涨?
·"牺牲"的是谁利益?
·5000点为何如此脆弱?
·股市"冬播季节"何时到来?
·国际油价攀升 世界各国如何反应
更多>>
消费警钟
·购买黄金须谨慎 认准千足金标记
·品客薯片被查出违禁添加剂
·用户购买手机时要慎重
·14种有安全隐患药品停售
·消协提示商场"拼单族" 优惠背后暗藏风险
·选购佩戴首饰应小心谨慎
·劣质毛巾百姓难辨
更多>>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介绍 | 广告服务 | 客户服务 | 联系方法 | 版权声明
经营许可证:鲁B2-20051039号  增值许可证:鲁B2-20050050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鲁工商广字08-1685号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