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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消费暗藏六大骗钱陷阱
(2007-10-29 09:48: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维修家电期限早已明确   

    案例:消费者刘满江今年6月购买某品牌平板电视,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报修,该品牌售后服务部用了128天也没修好。当消协工作人员多次找当事人协调解决办法时,售后方总是找一些客观理由拖延,但最终还是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和《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有关条款,给予了退货处理。

    点评:根据相关规定,家电维修都是有期限的。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规定:经营者承担维修责任的,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或者换货。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超期维修行为。     

    退换商品折旧费有说法     

    案例:在实际工作中,家电经营者有这样一种说法:“不管责任是谁的,你要退货,我就得收折旧费”。消费者孙兰一年前在鞍山市铁西区一家小型商店花1280元购一台彩电,出现质量问题后,经过两次维修还不能正常工作,遂找到商家要求换货。不料商家却说:“没有这种机器了,只能退货。怎么个退法呢:按天算,扣折旧费0.5%。”孙兰一算,这一年多的折旧费是2100元,到头来,还得倒找商店900元钱。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规定收取折旧费。而且三包规定中对各类商品的折旧率都有明示,其中彩色电视机的折旧率按日计算为0.1%。由此可见,上述商家的做法显然欠妥。

    另外,消协还提醒,消费者在进行换货时,要记住让经营者在原购货发票背面签署换货日期并加盖公章。因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在保修期内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商家给予换货的,其保修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在七日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有权选择换货或者退货。在这一规定下,如果商家不提供换货记录,则消费者的这一权益就无法落到实处。  

    商家额外承诺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消费者张德治三年多以前在一家小商店购买电冰箱一台,今年7月这台冰箱不制冷,张德治便找商店讨说法,商店老板告诉他“过保了”,因为三年已经超过了国家三包规定中的保修和换货期限。但是消协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冰箱的信誉卡上明确写着“三年保退、五年保换、终身保修”。正是依据这一承诺,商家最终对这台冰箱做了换货处理。  

    点评:国家三包规定中指出:三包规定的指标是最基本的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并明确不免除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国家制定的产品三包标准的责任。这就说明,“有诺必践”是国家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商家作出高于三包规定的额外承诺也必须兑现。 (王炳坤 陈光明)

责任编辑:吕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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