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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安全守则” 您了解多少?
(2008-02-18 09:43:13) 来源:新华网

随着信用卡的普及,使用信用卡消费、取现,已经成为许多人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由此引发的各种民商事纠纷也层出不穷。法院和银行提醒广大消费者及商家,注重用卡安全,并学会在发生纠纷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您对使用信用卡有误解吗?

签名、密码,哪一种更符合持卡人的利益?应不应该把个人详细信息提供给银行?信用卡是不是越多越好?一旦纠纷发生,持卡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持卡人的一些误解导致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误解一:信用卡越多越好

银行间在信用卡业务上的竞争日益白热化,信用卡种类越来越多、功能越来越多、申领信用卡的赠品也越来越多。许多消费者禁不住诱惑,申领了一张又一张,也给自己造成了不小的“理财负担”。

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市场营销总监陈淑仪说,手头的信用卡太多,持卡人很容易混淆各张卡消费了多少金额、还款期是什么时候,从而造成费用拖欠的现象。一旦欠费超过90天,持卡人就有可能面临被发卡行起诉的风险。

——误解二:密码比签名更安全

以签名作为信用卡的消费凭证是国际银行业的主流,但很多国内持卡人认为,密码比签名更安全。陈淑仪说,使用签名、核对签名的责任在商家;使用密码、保管密码的责任则转嫁到了持卡人身上,也就意味着“损失自负”。因此,一旦发生信用卡被冒用的事件,使用签名的持卡人的权益往往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补偿。

——误解三:只向发卡行提供最简单的个人信息就够了

张先生丢失了自己的身份证,别人捡到后拿到广发银行申请信用卡。而张先生碰巧也是广发卡的持卡人。陈淑仪说,就是因为张先生留下了详细的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银行方面才很快确认了这是一宗冒领信用卡事件,张先生也因此免遭损失。

如果银行可以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就能够避免信用卡冒领、无恶意欠费等不愉快的事件,对客户的切身利益很重要。因此,持卡人最好能向银行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个人信息。

在信用卡民事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徐跃介绍,信用卡民商事纠纷主要有两大类别,一是银行起诉持卡人的欠费纠纷。这类纠纷数量多、标的额小,争议往往也不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另一类纠纷往往是持卡人起诉商家或银行,要求其赔偿自己丢失的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的损失。徐跃说,在这类纠纷中,举证说明对方的过错责任,是持卡人获得商户赔偿的关键。

广州市民薛某丢失了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消费4468元。薛某认为商户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于是把商户告上了法庭。

在这起案件中,因为薛某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所以无法核对卡片背后的签名是否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相同。但因为薛某在《信用卡领用合约》及其以前消费的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因此足以作为比对样本。

法院经过比较认为,薛某本人的签名与涉案签购单上的签名,在字体和运笔上明显不相符。因此,足以认定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商户应对薛某的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而在广州中院审理的另一起同类案件中,因为失卡人招某没有保存此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其他带有其本人签名的签购单,进而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被告商户没有尽到审查责任、存在过错,导致招某17938元的失卡损失得不到任何赔偿。

徐跃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通用原则,在信用卡纠纷中,持卡人应当注意留存必要的文件和单据,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陈淑仪指出,在持卡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银行有义务向其提供协助。如果有持卡人怀疑信用卡被冒用而手头没有证据,可以向发卡行申请“调单”服务,查阅过去一段时间的消费清单等文件资料。

使用信用卡还要注意什么?

总体而言,信用卡是一种安全高效的支付工具,持卡人的谨慎可以杜绝大部分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法院和银行针对各自所处理业务的特点,向持卡人提出了不同的建议。

徐跃介绍,在持卡人拖欠银行费用的信用卡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开卡,从而也背上了别人的债务。因此,不要轻易把身份证借给别人,一旦丢失了身份证也要及时挂失。

徐跃还提出,商户对持卡人在购物单上的签字存疑时,通常会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证,因此,持卡人最好把身份证和信用卡分开保管,以免为他人提供冒用信用卡的便利条件。

陈淑仪指出,不少银行都推出了信用卡交易短信提醒业务,银行只要一收到商户传来的交易请求,就会向持卡人发出提醒短信。持卡人在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息时,务必要仔细阅读。如果持卡人更换了手机号码或其他联系资料,也应当尽快通知银行。

徐跃和陈淑仪还特别提到,当前已出现了多起消费者的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被“克隆”的案例,这实际上是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的疏忽,通过“侧录”技术窃取了存折或卡片内部的信息。陈淑仪指出,信用卡持卡人在刷卡消费时,应当尽量避免信用卡离开自己的视线范围,以防遭到“侧录”。

责任编辑:吕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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