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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亟待出台 境外国资监管渐受重视
(2008-08-18 10:32: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境外国资日益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对境外国资的监管依然处于基本放任的状态,迫切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监管日益受重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指出,加强审计署对境外中央国有资产的审计职责。审计署新设境外审计司负责组织审计国家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署近日出台的多个文件也都涉及境外国资监管,如《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积极探索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及境外分支机构的审计,强化管理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事实上,不只是审计署日益重视对境外国资的审计。近年来,多个部门都加大了对境外国资监管的力度。早在2006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曾强调,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评价考核监督体系,建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和成本核算制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监察部有关负责人也曾提醒,要注意防止国有资产在境外流失,为此,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境外直接投资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驻外企业的监管制度。2007年,国资委宣布将专门制定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监管制度。有关部门还曾展开对海外国有资产的全面产权登记检查,以便摸清家底,加强监管。    

    缺乏监管手段

    目前,我国对于境外国资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但这些规定大都在上一世纪出台,规定比较笼统。按照规定,国资委、外管局、商务部等部门对境外国有资产都拥有审批或管辖权,但由于对境外国资的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手段也比较缺乏,有关部门仅能通过对境内母公司的财务监管进行间接监管,“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境外国资监管基本处于比较放任的状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指出。

    监管的缺失,导致资产流失严重。据专家估计,目前我国境外国有资产总额上万亿,但盈利的却不过三分之一。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境外国有资产数量还会不断增加,如果依旧没有统一有效的监管,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将更为严重。

    2004年10月发生的中航油事件,让人们感觉到了对境外国资监管的重要性。在那次事件中,单是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负责人陈久霖石油期权投机就使得境外国有资产流失超过5亿美元。但是,中航油并非国资企业境外流失的唯一一家,中储棉等企业的亏损同样伤痕累累。

    另外,有的企业自身实力不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经验不足,但在“软约束”条件下往往盲目投资,也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不只是财务或投资监管漏洞会造成境外国资的流失,由于监管缺位,在境外国资转让中同样存在隐性漏洞,如一些境外国资机构设置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给内部人控制、化公为私等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样造成了境外国资大量流失。

    尽快出台法规

    虽然2004年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但时至今日,《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张燕生认为,要尽快制定相应法规程序,加强境外国资的监管,使得境外国资的转让等能有法可依。

    有关人士也多次呼吁,要尽快完成境外资产的监管立法,尽快修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已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法规。此外,要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经营管理体制。

    一些地方参照国内的转让规定,自发形成了一些制度。浙江产权交易所总经理姚上毅透露,浙江省境外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原则上需要进场交易。但是,由于与境外法律不同,境外标的物如果在内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可能会被认为不合法,这样在变更手续时就会遇到麻烦。    

    由于国内法律和国际法的冲突问题,对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进行了多年之后,依然没能出台。中银律师事务所姚明福律师指出,面对国内和国外双重审计标准,在境外国资的转让过程中,如何评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成为问题,而这有可能影响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此外,境外国资转让交易中的结汇问题、意向购买方资格、信息披露等都成为交易中亟待有关规定明确的问题。

    姚上毅建议,境外国资产权转让应该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这有利于信息公开,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以所在地产权交易机构为主,同时在北京、上海等四大央企交易平台同时挂牌。”此外,相关规定的制定要考虑交易便捷性等多方面因素。 (王光平)

责任编辑: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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