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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烟台分行:坚决打击洗钱活动 努力建设平安家园

2020-04-10 17:15:06

来源:招商银行  



洗钱的来历

在以铸币为主要支付手段的年代,金属货币为主要货币形式,其流通的时间久了,表面会很脏,这些被弄脏的货币再兑给他人时,有时对方不愿意接受。于是,商人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把这些弄脏的铸币倒入一个大缸内,再加上一些化学药剂进行清洗,从而把钱洗干净,这是“洗钱”一词的来历。而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已超出了其最初的意思。通常,人们将“不干净”的钱形象地称为“黑钱”“赃钱”,指犯罪收益,洗钱是指为了隐瞒、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及性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与恐怖融资常见的形式

出租、出借、买卖个人银行卡。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洗钱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拖或受利益诱惑,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成为他人洗钱的工具。

信用卡套现。信用卡套现是指以获得银行资金为目的,在商户以刷卡的方式将虚假消费款转换为现金提出的行为。主要体现在违法商户利用POS机具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在扣除向银行支付的手续费后仍获利丰厚,这就是“养卡”中介机构大量出现的主要原因。

网络赌博。网络赌博成为信息化时代衍生的问题,参赌人员一旦支付现金,这些钱会很快通过网上银行层层分解为数十个账户转移并组织提现,只需极短时间就可异地甚至跨境分流资金,转账取现,致使资金流向复杂,几乎难以追回。

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因其高价值、隐秘性以及数量稀少的特点,匿名、无国界、跨境的特征,便利、高效、隐蔽的特性,为洗钱、非法交易、逃避外汇管制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虚拟货币交易不需要信用卡和银行账户信息,也无法通过传统的资金交易记录来追查资金来源与去向,使投资者面临巨大的资金损害风险。

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法律法规

随着洗钱、恐怖活动的泛滥,为了预防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我国已形成了层次完善的法律体系,对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判定为洗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对洗钱罪的罚则规定如下:没收实施洗钱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恐怖主义融资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温馨提示

洗钱作为上游犯罪的衍生犯罪,客观上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了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和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只有了解反洗钱、反恐法律法规,知晓哪些行为属于洗钱、恐怖融资行为,才能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远离洗钱、恐怖融资,守护美好家园!

牟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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